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

1119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远方橡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1119号 原告: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720634095J,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后撤销其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后撤销其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远方橡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54470-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达公司)与被告无锡市远方橡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能达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能达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