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6民初2469号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石化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满族,1979年9月28日撤诉,住址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杨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石化泵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签收上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鼓风机集团石化泵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