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孔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32595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路大成街三巷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4********。 被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七号侨城东车辆段综合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78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