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冠群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1457号 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七号侨城东车辆段综合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78X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冠群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42栋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797066D。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群卓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