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膳金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北京饭店**东门内大厅及冬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侨城东车辆段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膳金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21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第六条载明“租赁物业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为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被上诉人。故,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支付物业管理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