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8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塘朗城广场**********170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侨城东车辆段综合办公楼**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5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