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43237号
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白石路七号侨城东车辆段综合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78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康尔讯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道***1栋2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80542B。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3475U。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诉二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深圳市康尔讯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信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康尔讯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所欠物业管理费共37000元;2.被告康尔讯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公众信息公司对上述两项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康尔讯公司、被告公众信息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康尔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过高,被告康尔讯公司确认拖欠物业管理费,因第三方不付租金给被告康尔讯公司,被告康尔讯公司无力支付管理费给原告。另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文件规定此类管理费不用支付。
案件相关情况
2019年4月30日,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地铁物业公司”)与被告康尔讯公司(乙方)签订《塘朗城(东区)光纤宽带业务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编号:WY-SCTL-WG065/2018),约定乙方在甲方负责物业管理的塘朗城东区电信机房建设宽带网络,并在甲方负责物业管理的塘朗城东区物业区域内,在不干扰小区业主/用户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开展宽带接入和市场推广活动。甲方为乙方进场业务推广、设备维护和开展日常业务工作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核算,乙方按2017年1万元/年、2018年12000元/年、2019年15000元/年逐年递增方式结算物业服务费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在2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期内三年服务费37000元,甲方收到款项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如延期缴纳应交的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加收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超过1个月不交的,甲方有权停止对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直至乙方交清全部拖欠的款项。
2019年12月13日,地铁物业公司向康尔讯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地铁物业公司自2020年7月起每月向康尔讯公司发出缴费通知,要求康尔讯公司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
庭审时,地铁物业公司确认康尔讯公司系案涉合同的主体。康尔讯公司称公众信息公司委托康尔讯公司与地铁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康尔讯公司系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项目由康尔讯公司进行投资,但与公众信息公司另外签订合作协议。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地铁物业公司与康尔讯公司签订《塘朗城(东区)光纤宽带业务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地铁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康尔讯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地铁物业公司诉请康尔讯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和逾期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公众信息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地铁物业公司主张其公众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康尔讯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7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92元,由被告深圳市康尔讯通信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6.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26.9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