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2624号
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白石路7号侨城东车辆段综合楼5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478X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425180。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地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5.42元(已由原告预交3282.71元),减半收取328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