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能特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莘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初8886号 原告南昌莘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 第三人南昌沪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科能特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莘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莘莘营养配膳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沪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科能特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梁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