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山东慧通电缆有限公司与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5财保669号
申请人:山东慧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慧通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山东慧通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疏勒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