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硅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晏县。
上诉人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3)青010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