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6744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7379001A。
法定代表人:刘胜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亚硅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310980470N。
法定代表人:尹东林。
被告: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3357X3。
法定代表人:王体虎。
被告:童国林,男,汉族,1963年11月16日生,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原告常州市**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亚硅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童国林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叙、人民陪审员顾益波、钱亚萍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亚硅金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亚洲硅业(青海)股份有限公司、童国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1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13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 判 长 刘伟叙
人民陪审员 顾益波
人民陪审员 钱亚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嫦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