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执5837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星光宝亿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28843J。
法定代表人:王占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浩浩,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星光公司与韩浩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韩浩浩应支付星光公司108137.46元及利息,因韩浩浩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韩浩浩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3月14日、5月5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浩浩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浩浩名下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查明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韩浩浩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韩浩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韩浩浩居住地法院调查执行,经回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对本院执行提出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大友
审 判 员 蒋军伟
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