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802民催1-3号 申请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南郊梅龙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26461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8月出生,汉族,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申请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9日通知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402000512120*****,出票人为安徽省宣城市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合肥曼迪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圆整、付款行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壹柒年叁月零壹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柒年玖月零壹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