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屠永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芳,江苏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宁和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城镇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宁和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02执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闻世
审判员 杨川川
审判员 徐惜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