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锽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22102号
原告福建省锽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锽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福建省锽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福建省锽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祁昌玲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