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

长沙市平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145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平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平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超亮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