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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991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路某某,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如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自2025年3月24日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截至本裁定发出之日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