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514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陆某某,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陆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