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1189号
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谢某某,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