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91民初1181号
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9日受理。原告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