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7民初38212号
原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华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徐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公司、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华某公司、刘某某偿还徐某公司垫付融资租赁租金1322165.05元(截止至2024年2月29日),并赔偿垫付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每笔垫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同类LPR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2月29日为25846.69元,此后继续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对华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华某公司、刘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华某公司与广州某融资公司签订编号为越租第2020XX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徐某公司生产的徐工牌XRXXXX旋挖钻机一台,编号XXXXX,设备购置价格为440万元,租赁本金为390万元,租赁年利率为6.3%,租赁期限为48个月。租赁合同签订后,华某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徐某公司根据《业务确认书》及越合第2020XXXXX《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广州某融资公司支付了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扣除已向徐某公司偿还的租金部分,剩余代偿租金未支付给徐某公司。刘某某对该融资设备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支持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华某公司、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9日,案外人深圳前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华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刘某某作为担保人,各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R20XXXXXXXX),约定:一、产品名称旋挖钻机、商标徐工、规格型号XRXXXX、数量壹台、金额440万元……七、付款方式及期限:采取以下第(一)种付款方式及期限。(一)银行按揭或融资租赁(融资机构)付款1、乙方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170万元,其中乙方以2016年10月所购ZRXXXX旋挖钻机(设备编号XX,发动机编号XXXXXXXX)做以旧换新抵货款170万元;余款270万元,于/年/月/日前办理完毕融资手续,融资机构为/,融资合同另行签订。2、需支付手续费、管理费、产品保险费计13.2万元、保证金13.5万元、其他/万元,上合计26.7万元,于产品发出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十六、保证担保(全款业务不适用该款):担保人承诺,乙方不履行买卖合同付款致使欠款,或向金融机构不及时还款导致甲方或制造商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第三方垫付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租金,担保人对乙方向甲方或制造商负有的分期款货款本息及违约金、代垫款债务本息及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分期付款债务的保证责任期间自最后一笔分期款之日起满5年;逾期代垫款偿还债务的保证责任期间自最后一笔代垫产生之日起满5年。十七、其他约定事项1、如因乙方未履行融资合同导致乙方购买设备的制造商徐州某公司(本合同特称制造商)为乙方向第三方融资机构垫付款项的,乙方对垫付行为予以认可,承诺于每笔垫付发生后次日支付给制造商。乙方偿还代垫款的义务,不收设备被转卖、出租等情形的影响,且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全部救济权利制造商均有权享有。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未结清款项的范围内,对与本合同标的物对应的甲方欠付制造商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最后一笔还款到期之日起5年止。……合同尾部甲方处有案外人深圳前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所盖公章,乙方及配偶处有被告华某公司公章,担保人处有被告刘某某签字捺印。
2021年3月15日,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为甲方(出租人、买受人),被告华某公司为乙方(承租人、出卖人),双方签订编号为越租第2020XXX号《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乙方融资租赁徐某公司生产的徐工牌XRXXXX旋挖钻机一台,编号XUGXXXX,租赁物放置地址为承租人处,起租日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5日,租赁期限为48个月,设备购置价格为440万元,租赁物转让价款(租赁本金)为390万元,年租息率为6.3%,租金支付方式详见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计划表》。被告华某公司已于2021年3月15日签收了《租赁物清单及接收确认函》。
2021年3月15日,原告向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出具《业务确认书(法人适用)》(编号:越租第2020XXXXXX号):【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已通过我司审批:同意贵司(作为出租人)与该客户(作为承租人)开展租赁业务并签署编号为【越租第2020XXXXXX号】的《融资租赁合同》,并将该《融租租赁合同》纳入【越合第2020XXXXXX号】的《合作协议》项下具体合作额度内。{徐某股份有限公司}将按《合作协议》的约定,为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租金代偿及不见物回购责任。本文件构成《合作协议》、《融租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可撤销、撤回,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该笔业务的相关信息如下:租赁本金3900000.00,首付款比例11.3636%,保证金0.00,服务费31200.00,租赁利率6.3%,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后付,租赁期限48个月,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某某,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4403XXXXXX,设备名称旋挖钻机,设备型号XRXXXX,整机编号XUG0320XXXX,总价4400000.00。厂家名称徐某股份有限公司,主机厂徐州某公司,经销商徐州某公司。确认书尾部主机厂(盖章)2021年3月15日处盖有原告公章。经查,甲方广州某融资公司、乙方徐州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丙方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合同编号:越合第2020XXXXXX号),内容载明:第二条合作规模1、合作额度:本协议项下的融租租赁业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整,该额度由乙方、丙方调配使用……合作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署的每一笔《业务确认书》、《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关联合同、附件等军售本协议的约束。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丙方、租赁物生产厂商、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及甲方自身资金安排,自由调整合作期内的投放规模。3、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起至2021年9月止。……第三条合作模式4、乙方、丙方的担保责任包括以下两种:(1)租金及违约金等承租人应付款项的代偿责任,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自承租人逾期第一天开始,乙方、丙方即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无条件就各自或各自下属租赁物生产厂商推荐的承租人项下的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等)向甲方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原告即案涉租赁物的生产厂商,原告主张其作为徐州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义务向第三方广州某租赁公司承担代偿租金的保证责任。
租赁合同签订后,因华某公司未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徐某公司根据越合第2020XXXXXX《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及《业务确认书》的约定向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支付了被告华某公司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2122267.05元。2024年3月6日,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向原告出具《租金垫付说明》:贵司客户“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司于2020年3月份开展租赁业务并签署编号为【2020XXXXXX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纳入越合第2022XXXXXXX号的《合作协议》项下具体合同额度内。截止2024年2月29日,该客户应向我司支付35期租金,我司已收到合同项下对应的33期租金共计2748305.89元,其中徐州某公司为该承租人垫付2122267.05元。原告称被告已向其偿还了其中的800102元,扣减后剩余款项为1322165.05元,即本案起诉金额。庭审中,原告表示案涉租赁物租金尚未履行完毕,还有几期未垫付完,后面的几期在本案中不再主张。原告称已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被告华某公司作为承租人与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因被告华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根据其与原告母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合同协议》中相关约定的相关内容,要求原告履行垫付租金的义务,原告亦已向案外人广州某融资公司支付了2122267.05元予以结清被告华某公司截止2024年2月29日的租金欠款,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已向其偿还800102元,因此被告华某公司尚欠原告租金垫付款1322165.05元。本院认为,被告华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垫付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华某公司仍未付清款项,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华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融资租赁租金1322165.05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尚欠款付融资租金租金1322165.0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刘某某的责任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工业品买卖合同》上签字,自愿对被告华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尚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刘某某应对被告华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该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华某公司、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并由此承担可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某公司代偿的融资租赁租金1322165.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被告刘某某应对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徐州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1932.1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负担21932.1元。原告徐州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6932.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21932.1元。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1932.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