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史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80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史某某,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苏0804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史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徐州某某基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到庭谈话、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报告财产或履行义务。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江苏省法院“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史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扣划到314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冻结期限自2025年1月3日始,冻结期限为1年。 2.查封了被执行人史某某名下的淮阴区徐溜镇张庄村四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系家庭共有,且系农村宅基地上不动产,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5年1月10日始,查封期限为3年,到期需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措施。 三、前往被执行人史某某的户籍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史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史某某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519656.30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31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经执行到位314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毕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苏0804民初7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本院,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