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3执1006号
申请人: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下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舞钢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与舞钢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舞钢市中船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