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

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民初3546号
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519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建,总经理。
被告: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下北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沈高伟,职务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8元,由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