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申1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终3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公开》作为新的证据,以证明二审判决不合法。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因一审程序不合法,提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未进行。4、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5、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6、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审理。7、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七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要求中昊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发扣发工资并支付赔偿金、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陆续发生于1998年至2015年期间。**诉讼请求中关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范围,依据上述规定,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且二审中,**亦陈述就该项诉请已在2008年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并被裁定驳回起诉,该项诉请已经人民法院予以处理,故**关于该部分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关于**主张的补发扣发工资问题。二审法院经过庭审认为中昊公司对2014年6月扣发病假398元以全额全天标准扣发不当,应当支付**在岗的半天工资199元。认为中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已通知到**在法定节假日到岗上班的事实,故扣发工资不当,应当支付**73.56元。综上,二审法院改判中昊公司应当给付**扣发不当的工资数额为272.56元正确。**提交的《请求公开》并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申请再审程序是针对二审生效判决进行的。**要求中昊公司支付独生子女费的诉讼请求以及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畴,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请求未予处理适当。本案不属于报告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形。**认为二审判决遗漏“判令中昊公司补发2013年7月18日不合法扣发的工资40.69元,并支付99.99%的赔偿金,共计81.38元”的审理。经查,二审判决对该请求在“本院认为”部分论述为“**第4项、第6项诉讼请求扣发工资事由均为半天病假。**对病假事实不持异议,中昊公司扣发工资并无不当。”故不属于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另外,**没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七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莉萍
审判员 倪孝钢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