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远海运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舟山隆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72民初882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实际办公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隆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6)辽72民初8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舟山隆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启公司)为被告。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被告申请书,以隆启公司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隆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隆启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舟山隆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