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490号
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盐城市***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板湖镇工业园区振兴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715018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布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盐城市***布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