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883号
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171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港开发区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8255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5907679.0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中铁装备制造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5907679.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