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475号 原告***,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村民,住山西省忻州市。 委托代理人***,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