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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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8民初475号原告***,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住山西省忻州市。委托代理人***,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记员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