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3724号
原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华域视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第3471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