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2422某某与某某、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24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代理人***,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汉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新北支公司,住,住所地:常州市新**珠江路******/d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湘江路世纪尊园商业**楼**iv>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新北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变更被告,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12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02月02日03时30分,***驾驶的苏D×××**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1743公里350米处,车前部撞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逆向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致车辆前部损坏。2019年02月02日03时40分***驾驶苏G×××**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43公里350米处,车左侧前部撞已发生事故逆向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苏D×××**小型客车前部、苏D×××**小型客车驾乘人员***,***,***(本案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洽疗,现在已经治疗终结。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认定了各方车辆的责任。原告为乘坐人员,事故中无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是职务行为,受公司委派。 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司的车辆在太平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万元,乘客6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原告***系被告***车辆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责任赔付范围,因事故车辆在事故中需要承担次要责任。我司愿意在事故责任不超过15%及车上人员乘客1万元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1.原告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费用。2.原告诉求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3.我司已在案号(2019)苏0706民初8091号民事调解书中先行赔付本次事故中伤者***人身损害金额25万元,交强险已经赔付完毕;4.我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02月02日03时30分,***驾驶的苏D×××**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深高速公路1743公里350米处,车前部撞高速公路中央护栏,逆向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致车辆前部损坏。2019年02月02日03时40分***驾驶苏G×××**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743公里350米处,车左侧前部撞已发生事故逆向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内***驾驶的苏D×××**小型客车前部,致苏D×××**小型客车驾乘人员***,***,***(本案原告),***受伤,苏G×××**小型轿车驾驶人***受伤,乘车人***是否受伤无法确认,苏G×××**小型轿车损坏,苏D×××**小型客车损坏加重程度无法确认,随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车左前部撞已发生事故停在两行车道之间***驾驶苏G×××**小型轿车右前部,致苏G×××**小型轿车驾驶人***受伤是否加重、加重程度无法确认,苏G×××**小型轿车乘车人***是第一次受伤还是二次受伤无法确认,苏E×××**小型轿车损坏,苏G×××**小型轿车损坏加重程度无法确认。本次事故经交警不部门认定:***驾驶苏D×××**小型客车撞高速公路护栏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苏G×××**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碰撞逆向停在高速我刚刚哪路应急车道***驾驶的D913ZR小型客车前部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驾驶苏E×××**小型轿车左前部碰撞***驾驶苏G×××**小型轿车右前部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无责任,乘车人***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洽疗,现在已经治疗终结。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经灌南县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不构成人体损伤,误工期限为伤后210日,护理及营养期限为伤后120日(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期限) 另查明,***驾驶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驾驶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 再查明,被告人寿财保公司交强险已经赔付完毕。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驾驶客车与被告***驾驶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上人员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付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驾驶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驾驶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剩余损失由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由被告人寿财保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 1、医疗费54417.55元,原告主张医疗费57943元,提交医疗费发票54417.55元在卷为证,本院确认医疗费为54417.5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2、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原告主张营养费4800元(120天×4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23天×50元/天),结合原告住院天数,本院调整为营养费3600元(120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80元(22天×40元/天); 3、护理费12000元,原告主张护理费14400元(120天×120元/天),结合鉴定意见及连云港市标准,本院调整为12000元(120天×100元/天) 4、误工费36315.83元,原告主张误工费102900元(7月×5700元/月),原告提交工资流水,根据鉴定时间、鉴定结论,本院调整误工费为36315.83元(210天×5187.98元÷30) 5、交通费8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但该费用系治疗病情产生必要支出,结合原告就医地点及周期,本院调整交通费为800元; 6、鉴定费2100元,原告主张2100元,提供鉴定费发票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实际损失合计为110113.38元(交强险项58897.55元,伤残险项49115.83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剩余100113.38元,由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险范围赔偿30034.01元(100113.38元×30%),由被告人寿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70079.37元(100113.38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新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000元; 二、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0034.01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0079.37元。(开户名称:灌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账号:95×××0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银负担,被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人寿财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人寿财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人寿财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人寿财保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人寿财保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