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360号
原告:宁波格亿达光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围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和燕路251号1幢1201房屋0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亿达光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诉讼过程中,原、被告申请庭外和解共计21日,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格亿达光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格亿达光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宁波格亿达光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