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5919号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8800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117.22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人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9117.22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以查封/冻结财产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保全费人民币2016元申请人已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由此而导致财产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