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5919号之二 申请人: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华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金豪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3759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0688007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了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黄浦支行01×××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9117.22元,现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将已查封冻结的南京银行黄浦支行01×××83账户内价值人民币299117.22元的财产置换为查封冻结南京银行黄浦支行62×××13账户的存款,以人民币299117.22元为冻结限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黄浦支行62×××13账户内价值人民币299117.22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为准。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黄浦支行01×××83账户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原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