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9执60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君子布社区凌屋工业路1号厂房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23759C。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88007A。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耐斯龙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