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9执2135号之二
被执行人:南京赛曼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家园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60688007A。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9执6061号,对欠缴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2020)粤0309执6061号案件中已经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591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