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91民初2553号
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沙中资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88号新兴企业中心研发楼及地下室121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中资玖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沙中资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中资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7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预交,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