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9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华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龙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华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包头市龙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4770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91执4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