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91执176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女,199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苏0391诉前调书111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进行了确认,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6日以四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诉前调书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