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91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 被执行人:***,女,199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执行人:***,女,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与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苏0391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晶茂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四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HNTZXW20200001、HNTZXW20200002、HNTZXW20200003、HNTZXW20200004),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代垫付租金3358352.92元,代理商河南天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久维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垫付租金1533702元,垫付款利息共计1036238.2元,经双方调解,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减免50%的利息518119元;尚欠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利息、展期利息合计5450000元,应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的每月12日前分别支付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元,余款450000元于2022年12月12日前付清;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7月12日前支付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开机费14000元。三、如果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给付,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已减免的利息518119元不再予以减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649元由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徐州徐工挖掘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92603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7月20日、9月1日、10月9日、11月1日、1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62×××**账户余额0元、浦发银行郑州中博家具市场小微支行76×××**账户余额306.16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文博东路支行62×××**账户余额0元、浦发银行郑州中博家具市场小微支行76×××**账户余额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852c23@wx****账户余额1.66元、118390****账户余额61.2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程家桥支行621xxxx5083****账户余额74932.54元、中国银行郑州中原支行营业部253360711332****账户余额3061.01元、工行河南省郑州大学路支行17×××**账户余额141.98元、招商银行上海虹口体育场支行62×××**账户余额0元、浦发银行郑州东风支行76×××**账户余额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xxxxe8bc@wx****账户余额564.68元、60457****账户余额14.1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中心支行62×××**账户余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62108xxxx3589****账户余额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xxxxaa08d60cc@wx****账户余额8.40元、085exxxx9a48ed@wx****账户余额2.97元;***在郑州紫荆山路支行77×××**账户余额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西路支行6210xxxx52382****账户余额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xxxx413ae@wx****账户余额1494.7元、085exxxx06650d2@wx****账户余额8.9元;本院扣划4笔案款80359.09元,其中51660元收作执行费,余款28699.0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7月21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经查询,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动产车辆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V×××**本田牌、***名下豫A×××**宝马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郑州市郑东新区××街××院××楼××、××区××路××院××楼××单元××房产两套;查封被执行人***坐落于郑州市××区晨雨××、××西××楼××室房产××套;疫情原因,申请执行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被执行人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 4、五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可供执行; 5、经查询,本院冻结***名下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P32000002334****保单一份;被执行人郑州富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作为投保人的保险。 三、2022年12月6日,因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五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2年7月28日本院分别委托登封市人民法院、郑州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对五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房产信息、财产情况及当地法院有无执行案件情况进行调查,除上述查封的财产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河南省郑州市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不前往被执行人处进行调查。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80359.09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391民初2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