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执恢293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拿仪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安拿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97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9)鲁0591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210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提供金额为849000元17%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但已被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及网络资金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112.71元、网络资金347.74元,转交执行费后过付申请执行人65445.45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5日、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1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为不可供执行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