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信宏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执保323号 原告:淄博信宏管道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信宏管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信宏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9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信宏管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592元。 二、如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87592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