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264号
原告:山东黑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金融商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E7R43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代码:91370500768728312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黑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黑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法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黑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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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