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226号 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工业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8112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8728314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青岛**电缆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5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3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用于招投标,但实际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要求返还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返还保证金款项。 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电缆中标招标项目后,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根据投标书中的约定“招投标纠纷处理方式: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书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应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投标书》第6条约定“招投标纠纷处理方式: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以上关于管辖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管辖的法院为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故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