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929号
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工业园华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7581127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8728314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华强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