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天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3409号 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8728314M。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鑫天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潮阳街道金源路与盛举道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058738833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鑫天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1元,减半收取计2920.5元,由原告东营华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