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特80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9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女,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人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
申请人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航天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科航天公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3595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中科航天公司在仲裁阶段已提交由用工单位提供的《事业部薪酬制度》复印件,此文件可以说明***在职在岗期间已知晓薪酬制度,并且制度签字页载有“***”签字字样,而仲裁裁决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称,不同意中科航天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3595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12 483元;二、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8日工资差额5 102.1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期间,中科航天公司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中科航天公司提交事业部薪酬制度的原件,证明在仲裁审理时,中科航天公司已提交由北京航天情报与信息研究所事业部薪酬制度的复印件,说明***在岗期间知晓事业部薪酬制度,签字页载有***的字样,但是仲裁裁决认为该证据不予认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主张未见过该文件,不确定其上签字的真伪,但“***”确系其本人字迹。对于中科航天公司提交的该证据,本院在下文一并予以评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中科航天公司申请主张仲裁裁决使用法律错误,但其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交事业部薪酬制度原件系基于其公司单方原因,即便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中科航天公司亦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公司向***实发工资金额之合理性;且中科航天公司所提申请理由并非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属于上述法规中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因此,中科航天公司申请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十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纪艳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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