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唐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6697号
原告:***,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挺,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9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屾。
被告:北京金唐联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三层2021-73。
法定代表人:邵玲。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金唐联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孙婉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明震